作者treasurehill (寶藏巖公社,你還未夠班S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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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Re: [討論] 柯文哲為什麼不敢勘驗京華城會議影音?
時間Thu Jul 3 22:16:16 2025
噓 dirlee: 不用勘驗,因為全部的都委會都早就上網公101.139.126.222 07/03 21:52
→ dirlee: 開了,要看直接點開來看,幹嘛還要勘驗,101.139.126.222 07/03 21:52
→ dirlee: 檢方不是說什麼訴訟經濟嗎101.13
→ quid1121: 就不能勘驗~ 1.173.147.253 07/03 21:57
噓 weija: 都上網公開的東西勘驗個屁,想看就看,你 61.228.20.115 07/03 22:03
→ weija: 邏輯在哪? 61.228.20.115 07/03 22
看來有人不懂什麼叫勘驗,以及其與證據能力的關係。我國刑事訴訟法採直接審理主義,
所有訴訟資料必須由法官直接接觸審理才得作為判決依據,而影音紀錄除非經過勘驗,確
認內容與譯文相同才得作為證據,此即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:「
無證據能力、未經合
法調查之證據,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。」 而且刑事訴訟法第 165-1 條二項也規定
「錄音
、錄影、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可為證據者,審判長應以適當之設備,顯示聲音、影
像、符號或資料,使當事人、代理人、
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。」所以檢察官如果要把都委會會議紀錄當作證據,就一
定要進行勘驗,否則就屬證據調查程序有缺失,上訴審一定會被糾正,被告拒絕勘驗其實
是別有用心,想製造證據調查程序的缺失,造成上訴理由。
第 165-1 條
前條之規定,於文書外之證物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,準用之。
錄音、錄影、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可為證據者,審判長應以適當之設備,顯示聲音
、影像、符號或資料,使當事人、代理人、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。
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002號刑事判決
又審判中之勘驗,係由法院、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直接透過感官知覺作用,觀察受勘驗物體
狀態或場所之一切情狀,就其體察勘驗標的所得之認知,藉以查驗或發見證據資料,而為
判斷犯罪情形之調查證據方法,憑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作成之勘驗筆錄,即為法定
適格之證據,法院依同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宣讀或告以要旨,完成證據調查程序,自得作
為判斷之依據。
基於勘驗內容不免帶有行勘驗法官個人對於事物或現象之認知判斷,故刑事訴訟法第219
條準用第150條第3 項規定,法院於行勘驗時,如無法定例外情形,應賦予當事人、辯護
人等在場之機會,隨時為必要之陳述、辯明,旨在尊重當事人之程序主體性,兼及維護被
告之辯護依賴權,並確保勘驗程序之公正,期使勘驗結果趨於客觀,用昭公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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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編輯: treasurehill (118.233.2.206 臺灣), 07/03/2025 22:17:39
※ 編輯: treasurehill (118.233.2.206 臺灣), 07/03/2025 22:19: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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