看板 HatePolitics
噓 dirlee: 不用勘驗,因為全部的都委會都早就上網公101.139.126.222 07/03 21:52 → dirlee: 開了,要看直接點開來看,幹嘛還要勘驗,101.139.126.222 07/03 21:52 → dirlee: 檢方不是說什麼訴訟經濟嗎101.13 → quid1121: 就不能勘驗~ 1.173.147.253 07/03 21:57 噓 weija: 都上網公開的東西勘驗個屁,想看就看,你 61.228.20.115 07/03 22:03 → weija: 邏輯在哪? 61.228.20.115 07/03 22 看來有人不懂什麼叫勘驗,以及其與證據能力的關係。我國刑事訴訟法採直接審理主義, 所有訴訟資料必須由法官直接接觸審理才得作為判決依據,而影音紀錄除非經過勘驗,確 認內容與譯文相同才得作為證據,此即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:「無證據能力、未經合 法調查之證據,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。」 而且刑事訴訟法第 165-1 條二項也規定「錄音 、錄影、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可為證據者,審判長應以適當之設備,顯示聲音、影 像、符號或資料,使當事人、代理人、 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。」所以檢察官如果要把都委會會議紀錄當作證據,就一 定要進行勘驗,否則就屬證據調查程序有缺失,上訴審一定會被糾正,被告拒絕勘驗其實 是別有用心,想製造證據調查程序的缺失,造成上訴理由。 第 165-1 條 前條之規定,於文書外之證物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,準用之。 錄音、錄影、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可為證據者,審判長應以適當之設備,顯示聲音 、影像、符號或資料,使當事人、代理人、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。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002號刑事判決 又審判中之勘驗,係由法院、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直接透過感官知覺作用,觀察受勘驗物體 狀態或場所之一切情狀,就其體察勘驗標的所得之認知,藉以查驗或發見證據資料,而為 判斷犯罪情形之調查證據方法,憑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作成之勘驗筆錄,即為法定 適格之證據,法院依同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宣讀或告以要旨,完成證據調查程序,自得作 為判斷之依據。 基於勘驗內容不免帶有行勘驗法官個人對於事物或現象之認知判斷,故刑事訴訟法第219 條準用第150條第3 項規定,法院於行勘驗時,如無法定例外情形,應賦予當事人、辯護 人等在場之機會,隨時為必要之陳述、辯明,旨在尊重當事人之程序主體性,兼及維護被 告之辯護依賴權,並確保勘驗程序之公正,期使勘驗結果趨於客觀,用昭公信。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118.233.2.206 (臺灣)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HatePolitics/M.1751552178.A.337.html ※ 編輯: treasurehill (118.233.2.206 臺灣), 07/03/2025 22:17:39 ※ 編輯: treasurehill (118.233.2.206 臺灣), 07/03/2025 22:19:36
herboy: 專業文推 36.226.193.75 07/03 22:30
lchcoding: 推 111.240.2.42 07/03 22:39